證券股務週報0126
證券股務週報
股務訊息
◎ 修正公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,增訂99年1月1日 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
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於98年12月30日 業奉總統公佈,增訂自 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 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,期能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。
該局說明:91年1月31日 增訂公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,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。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(98)年年底施行屆滿後,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無法源依據得以免徵證券交易稅,復因(97)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,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,至今仍尚未完全恢復,此時倘立即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,恐使稍微回溫之交易市場再度受創,對於我國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並無益處,故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有其必要。
該局進一步表示,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公佈施行後,自99年1月1日 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,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,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,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階段性目標。
資料來源:2010/1/15 北區國稅局
◎ 電子申報各類所得憑單之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,如因情形特殊同時採用媒體及網路申報辦理者,其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(第1位可為文數字,第2位至第8位為數字),網路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必需彙總合併上傳。
該 局說明,同一申報單位由不同部門分別錄製各類所得資料媒體檔案,分別採用媒體及網路辦理申報者,例如:薪資、盈餘分別由不同單位處理時(即盈餘委由股務代 理人外包作業),得選擇盈餘採媒體申報,薪資連同其他所得資料採網路申報,除必須以申報單位之統一編號、格式順序合併,從00000000號開始依序編製 流水號(8位,第1位可為文數字,第2位至第8位為數字)不得重複外,另須於媒體檔案遞送單「資料名稱」欄上註明「尚有其他資料」。採用網路申報及更正各類所得扣(免)繳憑單及股利憑單,應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傳送申報,如僅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,即造成後送申報所得資料覆蓋掉前次申報所得資料。
該局舉例,甲公司有分配股利資料30,000筆,由股務代理人代為辦理媒體申報,甲公司第1次自行以網路申報薪資所得資料計80筆,若第2次申報5筆租賃所得時,未將薪資、租賃等共85筆所得資料彙總為一個完整檔案上傳,將因後檔資料覆蓋前檔資料,造成網路申報檔中僅有5筆租賃所得資料,而無原先申報80筆薪資資料情形,將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5月份查調所得資料之正確性。
該局呼籲,請扣繳單位及營利事業注意,應確實依「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」相關規定,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媒體及網路申報,以避免徵納雙方及所得人之困擾。
資料來源:2010/01/15 北市國稅局
◎ QDII 申請額度一個月內匯入逾期就取消
行政院金管會表示,兩家申請來台的QDII 已開始匯入資金,QDII 必須在一個月內匯入其獲准投資台股的額度,否則額度會被取消,六個月後,才能重新申請。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當傑今天表示,兩家申請來台的QDII 確實已取得證券交易所核准的程序,資金也已經開始匯入。現階段QDII 總額匯入上限為 5 億美元,單檔QDII 僅限8000 萬美元,為防止有QDII 佔用額度卻不匯入資金,金管會規定QDII 需在一個月內匯入獲准投資的金額,否則會取消其額度,六個月後才能再重新申請。
資料來源:2010/01/20 中央社
◎ 投保攜手券商 助投資人求償
投資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(19)日表示,今年將和證券商合作,透過證券商負責人、營業員等協助合乎求償的受害投資人,向投保中心登記,擴大對不法犯罪者求償的「打擊面」。
投保中心幾來年積極為受害投資人爭取求償權益,有些個案投資人獲得100%求償;但相對而言,投保中心為投資人爭取到的求償金與不法犯罪所得金額不成比例,出面求償的投資人也不如投保預期,投資人對投保中心認識不夠,表示投保還要努力。
投保中心法律處長趙順生指出,去年底止,投保中心已替投資人爭取高達13.47 億元的和解金,已於近兩年內將獲得的補償金額按求償額比例分配,讓投資人損害獲得實質補償。到去年底止,投保中心對上市、櫃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內容有違反法令、章程,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計有七件。
資料來源:2010/01/20 經濟日報
◎ 股票發行公司,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,應依規定檢視遺產稅或贈與稅繳(免)稅證明書,以免受罰
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,股票發行公司,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,通知當事人檢附遺產稅或贈與稅繳(免)稅證明書,不得逕為移轉登記。
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,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。贈與稅未繳清前,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。同法第42條 規定,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,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,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、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 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書,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;其不能繳附者,不得逕為移轉登記。若違反上述規定,依同法第52條規定,其屬民營事業,將被處15,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於96年度辦理股 東A 君將其所有之股票移轉登記與其弟妹B君及C君時,發現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,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,或核定免稅證明書,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,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,即為移轉登記,乃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。
國稅局提醒股票發行公司,於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,務必依規定檢視相關納(免)稅憑證,以免觸法而遭受處罰。
資料來源: 2010/1/21 南區國稅局
◎ 破產法修正案 會計師抗議
司法院擬提出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,未來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,法官可裁定執行業務虛偽不實的會計師負賠償責任,並據以強制執行。此一修正條文引發會計師與記帳業全面緊張,強烈指摘該草案是全球僅見的嚴苛法令,且有違憲之虞。
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游智惠說:「會計師最擔心,,是整個過程並沒有經過仔細審查,就由法官直接裁定,一遭到裁定,我們個人的財產就得被搜索、扣查,就算最後證明會計師並沒有任何違規事件,但傷害已造成!」。
多 數的會計師們認為,證交法、銀行法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法令,也都要求會計師必須居於中立,誠實簽證報表,這些都是會計師應有的職責,但目前全世界各國政府所 訂定的破產法中,沒有一開始便把會計師列為可能的賠償責任人,再說,若將一個法人成為破產者的責任,全都歸咎會計師,且裁定過程中,完全不需要開調查庭, 也不讓要被起訴的對象,有事先答辯的機會,基本上就有違憲之虞。
至 於破產的定義,修正草案也有放寬的傾向,比如債務人財務困難,暫行停業,或其收入顯形減少,有停業之虞等情形者;而為了便利人民利用該法的債務清理程序清 理債務,減輕聲請人的舉證責任,所以如果有不能清償或提出聲請者,推定有不能清償者,都可以進行清償,這會讓過去無產可破的法人,在該法之下,破產者將會 激增。
資料來源:2010/01/21 工商時報
◎ 企業償債 可以股換債
去年度(2009)的金融風暴,造成全球許多企業面臨幾乎無法處理自身債務的問題,為解決這個財務難題,國際財報準則(IFRS)已經完成19號解釋函,並在今(2010)年7月開始適用,部份企業也可選擇提前至去年財報適用。
勤業眾信會計師江美艷表示,前年底的全球金融風暴,嚴重延燒全球,日前杜拜出現財務危機,就是風暴下的最新個案;而為解決債務人無法繼續支付利息問題,IFRS已經在日前完成債務人可以以股換債的財報處理準則解釋函,讓這些財務已經陷入絕境的企業,在寒冬中找到溫暖。
以股換債基本上還是排除三種情況的債務人,包括(1)債權人是股東;(2)債權人同屬一個集團者;(3)無力償還現行債權的利息者。
基於公平原則,以股換債須採具公信力的帳面價值,這個帳面價值的計算方式,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會比較容易透過市價成為一種計算方式,如果是未公開發行企業,則必須透過與債權人協商,建立一套帳面價值公式,把債權轉換成股東權益。
過去因為以債換股的財報編制方式相當混亂,其中甚至出現損益的狀態,讓報表製作上產生不少困擾,尤其是出現艱困企業,一旦有跨國投資問題時,更是找不到財務上的解決方針,如今透過該解釋公報的確認,會讓許多財務陷入困境者,有與債權人協商的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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